二、总体思路
以鼓励激发市场活力、提升城市品质、改善民生设施、完善公共服务为总目标,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建设,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优化营商环境。鉴于《办法》制定时,经过多部门反复研究论证,内容相对成熟,且实施两年多来,得到了社会和企业的广泛关注和好评,故此次制定基本保持原有框架稳定不变,依然采取正、负面清单和函询的三种方式,仅对需要调整完善的内容进行优化修改,使其继续成为我市城市更新系列政策的有效补充,激发城市存量发展的新活力。
三、上位法依据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第十一条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十一、十二条
3.《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》第四十九条
4.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》(住建部令第51号)第二、十五、三十四条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