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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新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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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建部推出《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》(四) |
发表时间:2018-01-19 点击:173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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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建立建筑市场主体“黑名单”制度。《暂行办法》要求建立建筑市场主体“黑名单”制度,明确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“黑名单”的标准和条件(第14条),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(第15条)。建筑市场主体“黑名单”的管理期限为1年,期限届满可移出名单(第16条)。对于列入建筑市场主体“黑名单”的,要采取惩戒措施,在市场准入、资质资格管理、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(第17条),并通报给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惩戒(第18条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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