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闻资讯
联系我们

地址:南京市江宁区 麒麟街道麒麟科技人才创业园创研路266号4号楼402室 电话:18061465505 邮箱:gaolve2006@163.com
网址:www.gaolve2006.com
 
行业新闻
贯彻落实国办19号文的几点思考 ——深化建筑业“放管服”改革中的孰“重”孰“轻”(二十三)
发表时间:2018-04-02  点击:1644

  实际上税务部门按建筑业实际情况办事,在营改增试行过程中有目共睹。2016年营改增执行初期,各地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宣讲:增值税发票一经开出,销项税=销售额*11%;必须进行纳税申报,进项税能够归集多少,自取得发票后180天内经税务审核认证才允许抵扣,销项税减进项税差额当月缴纳入库,不能有丝毫的含糊。企业强烈反映,180天的时间太短,不符合建筑业实际。据说税务部门经研究,下文调整为360天,今年7月1日执行。7月11日下发的财税[2017]58号文,又对营改增试点期间建设服务等政策做出了补充通知,对 “甲供材”符合规定的,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,又为企业减负做了努力,为他们务实的工作作风点赞。